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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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劳动仲裁代理词(五)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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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谢××,男,汉族,生于      住址:广东省××,电话:××

委托代理人:郝新东,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0669077

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751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52724元和相关赔偿金5272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18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直接管理信宜、茂名、吴川、湛江、阳江,兼管廉江、雷州等地区的业务。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另有出差误餐补助、住宿补助等。

一、关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及其赔偿金

1、被申请人非法终止了劳动合同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于20081月入职被申请人的公司,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其中200811日至201112月已经连续签订了四次一年期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为申请人不存在上述第1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依法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被申请人非法终止了劳动合同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度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再次续签2012年度的劳动合同,从而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但是,如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依法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度劳动合同的到期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终止。

所以,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计算方法

申请人2011年度的月工资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1800元;(2)绩效工资5402元;(3)电话补贴300元。

申请人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直管区域的正常产品销售提成

=(乐宝112652.6+志就620257.35+华丽153860.14+华业54361.2+吴川225283+清姐142171.3)×3.5%=1308285.59×3.5%=45800(元)

直管区域的特价产品销售提成

=(乐宝23232+志就21120+华丽4752+吴川33792+清姐21120)×2%=104016×2%=2080(元)

兼管区域销售提成

=[廉江万达(854432.7+271392+雷州星海(452792.8+116160]×1%=1694777.5×1%=16947(元)

上述三项合计=45800+2080+16947=64827(元)

申请人2011年度每月的绩效工资=64827÷12=5402(元)

所以,申请人2011年度的月工资=1800+5402+300=7502(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从200811日到时20122月,一共42个月,应补偿相当于4.5个月的工资。

所以,申请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7502×4.5=33759元,加倍后的赔偿金为33759×2=67518

二、关于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有: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64827-33000(私人借款)=31827)、20121月(1800+5402+300=7502)、201221-10日(7502÷30×10=2500)以及2011年下半年的社保费1560元。

另外,差旅与电话补贴=3534201111月份)+2936201112月份)+286520121-2月份)=9335(元)

2011年的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月电话费补助为300元。每天外勤出差误餐补助为:当天往返误餐褃为每天30元,外勤外宿出差误餐补助为每天30元。因业务需要住宿的,经主管同意,住宿费补助为每天100元包干(含市内交通费及误餐补助)。

(注:证据清单第17号“旅差费报销清单”上的11月份的总金额小于上述的11月份的金额,因为需要另外加上300元电话费、79元餐费和25元复印费)

上述拖欠合计=31827+7502+2500+1560+9335=52724(元)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案中,上述工资迄今已经被恶意拖欠近一年之久,情节较恶劣,后果较严重,所以,申请人主张以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即52724×100%=52724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21  份。

                                                           申请人:

   

 

证据清单

组号

序号

证据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证明内容

1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1

证明符合立案条件

2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复印件

1

1

3

委托代理协议

原件

1

1

4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1

5

律所所函

原件

1

1

6

被申请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复印件

1

1

2

7

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3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8

工资签领表

复印件

1

3

3

9

基本工资表

复印件

1

3

证明申请人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情况

以及对申请人的违法辞退情况(见证明一)

10

直管区域正常产品对账单

复印件

1

7

11

直管区域特价产品对账单

复印件

1

5

12

兼管区域各种产品对账单

复印件

1

2

13

证明(一)

复印件

1

4

14

2008-2011年度经销协议书

复印件

1

17

4

15

旅差费报销清单

复印件

1

6

证明申请人的差旅费补贴情况

16

出差行程表

复印件

1

5

17

证明(二)

复印件

1

4

18

差旅费票据

复印件

1

8

5

19

被申请人副总经理赵××

证人证言

原件

1

1

证明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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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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