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辩护,成功将刑期减半
来源:易正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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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姜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家属在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易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易律师先后三次会见当事人,两次前往阅取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前往派出所落实当事人有关立功情节的事项,为本案的审理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之间。根据有关案卷材料、当事人的供述与本律师掌握的相关情况,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关于本案寻衅滋事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评估报告错误,不应作为认定事实与量刑的依据。理由为:一,报案时受害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数额与受害人案卷中的陈述不一致,与提供的发票不一致。而损失的财物价格在案发时即已确定,受害人显然知情,因此价格不符明显不符合常理;二,评估报告中将部分食品作为损失定论的依据为食品掺杂在一起,无法分辨,失去了使用价值。本律师认为能否分辨与是否有实际分辨是两回事,不能将受害人的不愿意分辨的损失强加于当事人身上,明显有失公平。基于上述理由,应重新评估、确认本案中受害人的财物损失,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当事人将在判决生效后50日出狱)。
本案因为本辩护人抓住了量刑依据之一的重要的证据存在问题,并积极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获得了当事人与家属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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