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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四倍利息抵扣本金

来源:汪光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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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间借贷2014年以来在安庆市比往年纠纷更为突出;民间借贷通常存在高利贷现象,在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月息10%;高利贷不为法律所保护,在双方未清算的情况下,已付高利贷超出部分可以抵扣本金;


许某、安庆某物资公司与汪某民间借贷上诉案

审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91号。

上诉人:许某

上诉人:安庆市某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共同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汪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徐某向汪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4,逾期还款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许某、安庆市某物资公司提供担保。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还款96700元。2014年5月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及公司偿还30万元本金及律师费2万元。

二、一审情况。

一审认为许某支付的96700元先冲抵利息和违约金,利率及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2014年4月24日,自4月25日逾期违约金按银行4倍利率计算。遂判决:许某及公司偿还汪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上诉情况。

1、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支付被上诉人本金5743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与理由:

 A、截止到2014年4月24日,本案30万元借款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为39270元。一审认定上诉人已偿还被上诉人96700元,该款先用于偿还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4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4倍,即便是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也不应超过此限度。本案借款约定的月利率及逾期还款月利率均为2.4%,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截止到2014年4月24日,30万元借款的合法利息应为39270元(月息1.87%,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

B、上诉人偿还的967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57430元。从上述可知,截止到2014年4月25日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应为39270元, 上诉人偿还的款项扣除该费用之外的部分依法应抵扣借款本金,然而一审却未抵扣显然错误。

3、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本案利息及违约金约定均超过四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96700元扣除利息和本金后剩余部分抵扣本金请求于法有据。2015年1月二审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变更为偿还借款本金242513.52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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