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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女士房产被冒名顶替抵押登记案

来源:汪光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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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3)年度

当事人:

原告:谭女士

代理人:汪光发

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江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谭女士想筹借资金做生意,于是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房产证、身份证等交付给朋友鲁某,委托其到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鲁某经咨询一套住宅无法贷款,此时其出差在外,于是委托方某将房产证等交付给谭女士。方某拿证后找到程某,让程某冒充谭女士到江某处贷款10万元。2012年2月,程某、江某到公证处办理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书》,江某向程某账户支付了10万元,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即将谭女士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一套住宅进行了抵押登记。

二、办案经过。

(一)确定办案思路。

依据谭女士的陈述,本律师认为该案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该案涉及刑事诈骗。因报案一直无果,本律师建议以借贷抵押合同无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立案时遇到困境,法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能作民事案件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又一次报案,但无法找到嫌疑人方某,如此下去该案难以及时处理,维权道路将会漫长。考虑再三,只有起诉房管局,其理由是房管局审查不严,错误登记,可要求撤销抵押登记,这样能有效维护谭女士的权利。

(二)收集证据。

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便是公证处的《民间借贷公证书》,因该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于是我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公证处于20131月作出了撤销决定。这是本案的一大转折点。随后我方调取了当初程某、江某办理公证时的照片等,该照片中程某与谭女士有很大区别。

(三)案中案。

在我方向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江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宜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谭女士、程某等承担还款等违约责任。因我方提交了公证处的撤销决定书,该案最终谭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程某承担。

三、案件结果。

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我方的证据非常充分,房管局在2014年2月自动撤销了抵押登记,于是我方撤诉,谭女士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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