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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律师】成功代理植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作者:傅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浏览量:0

案件概况:本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7月,同其他二名工友在本案被告一包工头的指派下,去本案被告二房东家建围墙,当天上午930分许,原告从3米高左右的围墙上跌落,致使颅脑外伤,左侧额叶挫裂伤并多发血肿,头皮软组织挫伤等,受伤十分严重。原告当即被工友送往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

本案法律关系:傅春萍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原告的证据材料之后,认为原告系被告一包工头的雇员,被告二房东将其住宅楼的围墙(位于萧山区某镇某村)发包给被告一包工头建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一包工头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赔偿项目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房东在进行发包时存在选任过失,应与被告一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胜诉经典代理词:

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本案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代理人认为,截至目前,第一被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资质证明,以证明其有资质承揽该围墙的建造工程。本案第二被告将围墙的建造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应对其将工程(具体是围墙的建造工作)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件傅春萍律师胜诉,并顺利为本案原告执行到80万案款:傅春萍律师通过数次走访杭州市萧山区某派出法庭,通过先起诉前期巨额医疗费的方式将本案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被告当庭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后被本律师成功抗辩成功。傅春萍律师认为被告提出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抗辩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方认为原告的人身损害与被告一的雇主责任以及被告二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另外一层两被告与数个医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直接审理。审判庭认可并采纳傅春萍律师该观点。

   傅春萍律师通过数次走访于当事人与萧山区某派出法庭之间,数次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或当面沟通,包括与两被告、被告律师取得联系、谈判,数次斡旋,终于促成三方调解,并成功拿到80万的执行案款,为原告方争取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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