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烟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董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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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7日,原告何某某乘坐被告所有鲁F1xx号客车从烟台返回亳州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时仅伤者就30余人,被告对其他伤者仅支付医疗费及给付1000或2000元打发伤者出院。原告出院回烟台后,经咨询董华波律师,律师建议其起诉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董华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指导和积极帮助原告调查取证。后原告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的购票款,同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不包括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原本被告仅同意给原告2000元,在董华波律师的代理下,为原告争取到6万多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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