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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烟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董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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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7日,原告何某某乘坐被告所有鲁F1xx号客车从烟台返回亳州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时仅伤者就30余人,被告对其他伤者仅支付医疗费及给付1000或2000元打发伤者出院。原告出院回烟台后,经咨询董华波律师,律师建议其起诉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董华波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指导和积极帮助原告调查取证。后原告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的购票款,同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不包括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原本被告仅同意给原告2000元,在董华波律师的代理下,为原告争取到6万多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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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华波
  • 执业律所: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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