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来源:王怡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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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9日,刘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份,由刘先生自己名下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7年11月5日20时10分许,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至松江某处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相撞,造成黄先生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松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11月4日,黄先生起诉至法院,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由刘先生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中的10%,即12117.56元。后刘先生依据保险单持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称,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之约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无责任的事故其不予理赔。为此,刘先生前来向王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王律师认为,刘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刘先生的被保险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虽然该起交通事故第三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责任,但根据有关规定,刘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负1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的赔偿责任亦经法院判决确认。且刘先生对此已作了赔偿,刘先生据此向被告提出理赔,符合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因此,王律师建议刘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 其履行理赔义务。
【处理结果】
而后,刘先生委托王律师代为起诉,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刘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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