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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作者:谢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2 浏览量:0

案例
  甲系A公司原员工,在2002年期间因受工伤并在2006年1月被省劳动部门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2004年六月底A公司与甲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04年9月份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甲于2006年7月向W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柯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W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甲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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