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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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尤某某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

来源:张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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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15日徐某某通过合法手续从徐张氏户下有偿流转取得了本村寨背后一块责任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4月5日,徐某某的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10年12月2日,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纸证》,将属于原告的责任地出卖给被告徐某应用于修建住房,该住房修建未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
案件程序展开:2011年4月10日当事人委托后以徐某某、徐某应为被告诉至法院,2011年6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拒绝调解。2011年6月底一审判决:二被告转让协议无效;徐某应归还土地给原告;徐某某返还土地流转价款给徐某应;已修建的房屋不拆除。2011年7月初双方上诉至中院;2011年8月中旬中院调解结案:一审原告不再要求归还土地,一审被告将修建剩余土地归还一审原告。
评价: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其中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问题,及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性质可否改变;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方式是否由个人承包,何种情形下适用个人承包;四是本案是否适用表见代理;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何种情形下终止,终止之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终止,若终止,其承包权如何处置。一审中被告律师及被告咬定为个人承包,不愿意调解。同时认为第一被告不具有处分权。一审法院的判决本身并无不当。只是不具有可执行性。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本质上,类似案例属于天生调解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合法,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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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振华
  • 执业律所: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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