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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来源:冯均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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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称: 本人于2010年5月1日与张某、刘某三人到被申请人某高尔夫训练有限公司从事维修球场边缘护网工作。2010年5月2日在作业时,李某因作业用的梯子突然断裂,从10米高空中摔落,后被送往医院。现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把维修球场边缘护网的工作以承包的方式包给张某,双方签有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1500元,施工材料由被申请人提供,且施工开始前已将全部安全工具派发给张某以备施工人员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申请人坠落是因为其根本没有使用安全工具而导致的。发生事故后,被申请人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申请人多次与张某及伤者李某协调未果。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申请人将维修球场边缘护网的工作承包给张某,工作期限为三天,劳动报酬约定为1500元。同日,申请人李某与张某等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临时性维修工作,5月2日,申请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其要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案件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劳动者李某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临时性维修工作,且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系经他人介绍从事临时性的工作,申请人未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其所提供的劳动不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不是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报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本案结果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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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均开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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