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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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缓刑、无罪案例(盗窃罪)(2013)

来源:谢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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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7月23日,公诉机关向萝岗区法院提出指控:一、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庞某在萝岗东区某村某市场大门,趁被害人刘某与人聊天之际,从其上衣盗窃现金,后将赃款挥霍;二、2013年1月1日,被告人庞某再次在萝岗东区某村某市场大门附近,趁被害人林某入面包店买东西之际,将其自行车内的钱包盗走,后被群众人赃并获。被告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在公共场所连续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展辩护工作:

        2013年1月9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依法接受庞某家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提供辩护。鉴于犯罪嫌疑人庞某客观上连续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分析其主观恶性强,司法部门也会对其从重处罚的情形,谢俊律师立即根据本案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庞某的个人特点、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等各方面问题综合为其制定辩护策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庞某并指导其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策略,争取为其从轻、减轻处罚。

        随后,谢俊律师与经办警官沟通,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1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将犯罪嫌疑人庞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3年8月8日,萝岗区法院就该两件盗窃案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谢俊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就案件情况及被告人庞某的个人情况与公诉机关及法庭交换意见。

结果:

        当庭,法院作出判决,一、庞某盗窃刘某财物的案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壹仟;二、庞某盗窃林某财物的案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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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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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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