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祖华等四川民工讨薪案
来源:邹正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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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由“包工头”叶某聘用在桐城市青草镇徽润青青世界项目工地上做工,由于“包工头”叶某在领取工程承建方安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给的工程款后潜逃,致使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的工资报酬近5万元没有着落,工程发包方及承建方均以工资报酬已经随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包工头”叶某为由,拒绝支付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工资报酬。
二、案件办理过程
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向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办理此案。本人办理接案后,再次认真学习领会了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与工程承建方安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对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的支付负直接法律责任,承建方均以工资报酬已经随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包工头”叶某为由,拒绝支付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工资报酬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本人接受彭祖华等人的委托,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现彭祖华等数名四川籍民工工资报酬已由安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到位。
三、办理本案的启示:
国家法律对农民工维权方面有特别规定,作为代理人应当深刻领会,并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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