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爱忠律师

蓝爱忠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许某武贩卖毒品案

来源:蓝爱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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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5日,欧阳某某到广州以人民币242000元向许某武购买700克 *** 及掺兑底粉1500克。为此,许某武指使妻子徐某某拿毒品 *** 和掺兑底粉到张某某处加工。许某武、欧阳某某、许某某在广州市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三人乘坐的小轿车内缴获赌资人民币242000元,毒品 *** 698克和掺兑底粉1479克(经鉴定均含有 *** 或者咖啡因等毒品成分,其中 *** 含量45%)。

(2)辩护方案

在会见被告人许某武时,许某武对律师有很强的抵触情绪,坚持认为:“已经取消死刑,聘请

律师没有作用。”并拒绝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经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性格和爱好,在再次会见时,有针对性地对许某武进行引导,态度有了很大的改善,沟通取得了突破,并得到他的积极配合。根据现有证据和指控(注:被列为第一被告,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例,必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第三次会见时,制定了:“与第二被告相比,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作用相当;毒品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方案。

(3)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判处许某武死刑,立即执行。此时,参与本案的个别人对委托人说:“该辩护没有力度,所以不被采纳,应改为犯罪未遂辩,并建议二审更换律师。”经与委托人和被告人深入沟通,指出某些人的别有用心和“狡辩”(当场人赃并获还未遂?)的危害,本律师重新取得信任并被委托为二审辩护律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武贩卖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犯罪情节尚不属于特别严重,且许某武认罪态度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许某武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予以采纳。”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许某武的量刑部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委托人和被告人收到二审判决书后都特别激动,还送给本律师纪念品以作留念。

(4)办案随想

“坚持”是将本案导向目标的最好诠释,委托人的坚持!被告人的坚持!!辩护人的坚持!!!所以,委托人一旦选择了律师,就要相信和坚持自己最初的判断和选择,不要轻易更换律师;律师也要相信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相信法律的公平,坚持最初决定的辩护方案。在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时,有时很难确定辩护/代理方案,最好把对委托人/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全部罗列进去,再逐步对方案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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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蓝爱忠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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