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爱忠律师

蓝爱忠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2004年度“广东食品第一案”俗称“毒酒案”

来源:蓝爱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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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简介

2004年1月,被告人程某明与莫某某成立广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工业酒精、食用酒精等化学品的经营。

2004年2-3月间,由于酿酒主要原料大米价格上涨,酿酒成本提高,被告人易某发等人商量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出售事宜。2004年3月10日上午,易某某等人经了解比较食用酒精价格,决定向报价较低的程某公司购买,明确告知易某灵购买的是食用酒精并用来酿制白酒出售的。

2004年3月24日,易某灵将从程某明处购买的食用酒精转卖给易某发等人。收货时,经检验该批酒精只有86度,没有达到食用酒精95度的标准,但易某发等人没有要求退换货,而是要求易某灵降价成交。易某灵明知此批食用酒精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向程某明提出退换货。

易某发、陈某娇等人用购买的酒精(甲醇和乙醇含量分别为80.4%、18.4%,(经鉴定既不是工业酒精,也不是食用酒精,不能食用)酿造或者勾兑白酒出售,造成54人死伤(其中死亡14人、重伤10人、轻伤16人、轻微伤15人)。

(2)审判结果

本律师受委托担任陈某娇的辩护人,并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了辩护方案。主犯程某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被一审法院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十三年的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获利少、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陈某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娇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3)案件影响

该案是2004年度广东省食品第一案,俗称“毒酒案”,受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州电视台和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新闻媒体广泛而深入的报道。由于该案被告人、受害人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大和损害后果严重,受到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4)审理经过

从法庭审理的过程看,控、审、辩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异常精彩激烈,唇 *** 舌战,高潮迭起,好象是在上演一场精彩的电视剧。

一审判决后,程某明(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于陈某娇服判,二审没有继续委托我担任辩护人,于是,本律师也从该案的辩护律师成为一名旁观者,在关注着精彩剧情的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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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蓝爱忠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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