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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确认纠纷】丧偶儿媳要求作为公婆合法继承人继承纠纷案

来源:王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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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有一子,四女。2000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江宁区麒麟镇的房屋内。20082009年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一套,后四个女儿要求分割遗产,认为该遗产应有她们四人平分,与王某及女儿张某某无关,并要求王某尽快搬离该房屋。王某提出,其作为二老的儿媳,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协商未果,四女以儿媳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老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

位于江宁区麒麟镇的房屋是张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的遗产。四原告依法作为两人的合法继承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因其子先于二老死亡,孙女张某某依法可代为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因此追加张某某为本案的原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原告、张某某及被告王某分别继承位于江宁区麒麟镇的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王红律师代理: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本案被告王某是否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是如何确认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代理人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后,走访了居委会及邻居了解情况,经多方调查了解得知:二老生前一直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其子去世后,作为儿媳仍旧和二老生活在一起,并且对二老的生活和生病期间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及安排料理二老死后善后事宜。对此,多位邻居均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因此,本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体现了继承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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