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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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来源:张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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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张群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有了基本的认识。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杨XX刺中了被害人颜XX“胸部正中”这一致命部位,是造成被害人颜XX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证人廖XX201343日的被询问中称:“高高胖胖的男子把杨XX摔倒,用拳头打杨XX,我们这边穿黑色衣服的人就过去帮忙。”第一被告人袁XX2013324日的讯问中称:“杨XX劝架,白衣服用钢管打杨XX的背上,钱XX和我一起打高高胖胖男子。”2013324日的讯问称:“红毛和他弟弟把高个胖子拉开之后我就没有留意了,当时我只看到钱XX有动手。”从以上的涉案人员的供述中可知与被害人颜XX有过身体接触或打斗的人不止杨XX一人,还包括袁XX、钱XX、李XX、李XX的弟弟等人。

第四被告人钱XX2013323日的讯问中称:“李XX弟弟随身携带着一把弹簧刀……在我摩托车缴获一把弹簧刀是李XX弟弟放进去的,打架时曾经使用那把刀。第三被告人李XX2013625日的讯问称:“在喝酒的时候巨XX就把刀给了钱XX被害人黎X2013322日的询问中称:“参与的78名男子中,只有三、四人使用了匕首。”从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参与此次打斗的被告人一方的人员众多,且并非只有杨XX才携带有刀具。事实上,案发后公安机关也在钱XX的电单车上缴获了一把匕首,钱XX当时承认是巨XX在打过架后放在其电单车上的。从以上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到,和被害人颜XX有过身体接触或打斗的人不止杨XX一人持有刀具,还包括钱XX、李XX、李XX的弟弟(巨XX)等人也持有刀具。。

从尸检报告来看,被害人XX身上胸部有两处刀伤,其中“胸部正中”的刀伤直接导致了被害人XX死亡的“致命刀伤”。虽然杨XX在最后一次讯问时承认其捅了被害人颜XX肚子一刀,这一刀是否就是造成被害人颜XX直接死亡的“胸部正中”这一刀并没有确切证据证实,不排除其他持有刀具并参与殴打被害人颜XX的人刺中了被害颜XX“胸部正中”这一致命处,造成了被害人颜XX的死亡。

XX在事发后即将携带的作案用的刀具丢弃,侦查机关至今也未找到该刀具,所以无法对受害人身上的两处刀口是否为杨XX所使用的刀具所致等问题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也无法核实刀具上是否残留血迹以及所残留的血迹与受害人的血液DNA比对相符,以确定杨XX所使用的刀具就是伤害被害人颜XX的刀具。故此,在缺乏该主要“物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说明杨XX使用的刀具就是致被害人颜XX“胸部正中”这一损害的“唯一”刀具。。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杨XX刺中了被害人颜XX“胸部正中”这一“致命部位”,是造成被害人颜XX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二、被害人方在本案中存在有明显的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杨XX的刑事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伤害案的发生是被害人XX和袁XX因它事发生口角,被害人XX找来被害人黎X帮忙寻仇报复引起的 。事情开始时,是被害人黎X先打了袁XX的耳光。杨XX上前劝解时,先是遭到被害人颜XX的打倒,继而又被拳击头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方在自己的人身遭到对方强烈攻击时,出于保护自己,出于自卫,被告人方才予以反击的,最终造成本伤害案的发生。应该说,被害人方是负有挑起事端责任的,这其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是应该负有过错责任的。故此,应减轻被告人杨XX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杨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X归案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在会见中多次流露出悔罪之意,愿意认罪伏法,并愿意通过家属尽最大的努力给予被害人方赔偿,以求赎罪。故此,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到被告人杨XX这一从轻处罚情节,给予从轻量刑。

四、被告人杨XX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应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X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前一直能够遵纪守法 ,努力工作,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行为。此次犯罪是因为法律知识浅薄,出于哥们义气,应朋友之邀参与了斗殴,酿成了祸端,危害了社会。被告人杨富华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可塑性强,对其从轻处罚,可有利于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杨XX是导致被害人颜XX死亡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杨XX参与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法庭在考虑实际量刑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群

注:该案一审未认定被告人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直接责任人,对其从轻进行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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