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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认旧账,法院判决清偿

来源:金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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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认旧账,法院判决清偿

数年前,市区某事业单位下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办公楼改建工程欠下70余万元工程款未能偿还,建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仅出具了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注明“因资金紧张,同意于20123月底付款”的字样。到期后,建筑公司前往索要该款时,欠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调整,而新到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程不是我经办,有关情况不了解,有关账目尚未交接,你们应当去找原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付款。建筑公司无奈只好找到已调往其他单位的其原法定代表人交涉,而原法定代表人却表示欠款虽然属实,也是自己在任时欠下的工程款,但现在自己已不在原单位任职,钱还得原单位拿,自己想还款也无能为力。两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互推诿,建筑公司眼看自己工程款的支付遥遥无期,无奈只好在律师的帮助下将欠款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建筑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建筑施工义务,工程款已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该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建筑公司的工程款70余万元,并判决该有限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截止至实际执行之日的利息损失。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点评说,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以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内部机构和人员的变更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新任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本案的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有关事宜,但他现在代表该单位行使职权,应当代表公司以公司财产偿还债务。如法院判决生效后其仍以该理由拒绝付款,则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除对该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外,对该法定代表人也可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金海燕律师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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