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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经律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改为挪用公款罪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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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法院裁判:

被告人司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党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韦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司某某、党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中公诉人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判决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贷款诈骗罪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司某某属于商业银行的基层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同时司某某在主观上是为了扶持贷款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其个人对下发的贷款分文未取,也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全部财产的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都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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