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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贩卖冰毒100g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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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16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韩某的购毒款人民币400元。19时2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将一包冰毒扔在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百家园路口路边,并电话通知韩某至该处拾取冰毒,以此方式向韩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7561克)。后被告人谢某某在天目山路西溪社区北门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住的西溪社区3幢314室查获冰毒一包(净重2.2462克)。2016年7月10日,民警再次对其租住处进行搜查,从该室冰箱内二茶叶罐夹层中查获冰毒五包(净重104.7799克)。
辩护观点:
1.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租住处查获的2.2462克毒品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2.2016年7月10日公安机关民警再次对被告人谢某某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冰毒104.7799克,该毒品是否系谢一凤所有证据不足;3.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案涉案毒品已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故请求对被告人谢一凤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一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随笔:
本案律师介入较晚,前期被告人笔录做的不好,谢某某又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住处又收到了毒品,毒品数量已经超50g,本案最低刑15年,辩护空间不大,律师的辩护思路只能希望谢某某获从轻判决,最低刑判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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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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