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纪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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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发生事故车超载保险公司仍要赔

来源:纪道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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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尹某某是湘M23613大型自卸货车车主,该车于2011年7月2日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6万元等商业保险,保期一年,2012年6月12日尹某某雇请的司机驾驶该车在祁阳县茅竹镇东风煤场装煤过磅后,发现严重超载,便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在卸煤时因地面不平,车辆在举升中失去重心而突然侧翻,导致该车司机在驾驶室内受到碰撞而当场死亡并车辆受损,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及交警接报后均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尹某某与司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其亲属345000元,修理汽车又花费19113元,尔后向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申请理赔,2012年11月1日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车损险条款和特约,标的车辆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提起仲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尹某某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并于2013年5月6日到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笔者受所里指派依据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代尹某某向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永州保险某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尹某某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9113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因独任仲裁员被申请回避等事由,中途更换了两名仲裁员,直到2013年12月5日才进行了开庭审理。

三、争论焦点

经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形成的主要焦点是: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永州保险某支公司认为,第一,湘M23613车的核定载重量为7.9吨,事发时过磅单显示的载重量为44.77吨,属于严重超载;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清单第4条,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第一,湘M23613车司机过磅后发现严重超载即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充分说明其主观上并不愿意超载;第二,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的规定,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使用该车发生意外事故,致车上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就要赔偿,况且条款中并没有关于车辆超载保险人可以免赔的规定;第三,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4)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地面不平,车辆在举升中失去重心而突然侧翻所导致,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与“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其含义是明显不同的,保险人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第四,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提供的特别约定中的清单,上面根本没有投保人的签名,希望仲裁庭不予采信。

永州保险某支公司认为,特别约定中的清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名是事实,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历来都是如此。

笔者认为,签订合同是双方的行为,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业惯例是不合法的,否则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仲裁结果

仲裁庭闭庭后,给了双方半个月的时间调解,但仍然无果。2014年元月23日,笔者收到了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3)第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为,尹某某与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的保险关系成立,双方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车辆超载,但司机过磅后即开车去卸掉多余部分,其主观上并无超载的故意,且事故是因车辆自卸时发生侧翻所致。保险合同中虽有特别约定条款,但特别约定清单上并无投保人的签名,永州保险某支公司的答辩请求和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尹某某的请求和理由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1)款,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的规定, 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应赔偿尹某某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的85%即425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1)、(4)款,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的规定,永州保险某支公司应赔偿尹某某营业用汽车损失险19113元的80%即15290.4元,两项共计57790.4元。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依法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永州保险某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尹某某保险理赔款57790.4元,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仲裁受理费3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收到裁决书后不久,永州保险某支公司主动将60890.4元汇入了尹某某的银行帐户。

五、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信誉度不是很高,乘客到汽车站买票结果被搭售了保险,储户明明是到银行存款,结果被忽悠买了保险甚至还不知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拉保险好话说尽,而出险后保险公司却寻找各种借口应赔不赔或少赔;笔者办案中曾遇到祁阳县某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明显是在给投保人出难题;而保险单后面所附的保险条款,一般都报经了保监会审核批准,这些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本来就已苛刻,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往往还要通过“特别约定”来增加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以达到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的目的,同时,保险单后面所附保险条款的字体小得不能再小,即便是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员,用放大镜全部仔细看一遍,估计也要两个小时,不难想象投保人投保时,大多也是听保险人的业务员的述说,而保险业务员对投保人不利的一面,一般是不会说或说得含糊,就本案而言,湘M23613车的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有“更多内容详见清单”的字样,但尹某某手中并无这个所谓的清单,如果他知道清单中写有“车辆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他根本就不会买这样的保险。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保险行业亦如此。尹某某说通过这个案子,他现在买保险时比以前谨慎多了,笔者认为,单凭投保人的谨慎是远远不够的,主要靠保险公司以诚信来谋求发展,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使得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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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纪道生
  • 执业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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