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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林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熊文茜/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31/标签: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


  本期法律快车江西推荐律师-【南昌 欧阳林律师】又一次作客专访栏目组,继续为我们讲述他另一个有关交通事故纠纷的成功代理案例。这是一个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案。下面欢迎欧阳林律师详细地为我们解说一下其中缘由。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欧阳林律师:15870642398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法理概述: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访谈内容

欧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交通事故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欧阳律师给我们先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

  2011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黄某驾驶南昌B112 81是号电动车在江西省肿瘤医院“工会办公楼”院内驶出并由东往西直线行驶,在“工会办公楼”门前路口遇韩某驾驶车号为赣A6H678的轿车由北往南直行而来,赣A6H678轿车前保险杠左侧部位、大灯部位分剐与南昌B11281号电动车右前保险杠部位、电动车驾驶员人体发生碰擦,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江西肿瘤医院治疗,住院l 5天,治疗费6691.20元,由韩某支付5600元。黄某的伤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黄某未达到伤残标准;后续治疗费1 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个月。鉴定费660元。另查明,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黄某在汇仁集团工作,月工资1350元,黄某的护理人员戴某,在杭州剑翔汽车修理厂工作,月工资2200元。黄某驾驶的电动车的拖车、停车费395元。
  在这个案例中,本律师是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针对这样的情况,原告方提出哪些诉求?您对他们的请求持什么态度?。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
  1. 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691. 20元、误工费405 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0元、后续治疗费1 0 00元、交通费400元、拖车费400元、电动车维修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660元等共计人民币17341.2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认为原告的诉请过高,应当依法进行核减;而且我们也不应承担他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

那最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1636.20元。扣除韩某支付医疗费5600元,实际应获得赔偿6036.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赔付11636.20元。
  三、被告韩某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述赔偿款中获得返还款5600元。
  四、驳回原告黄某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韩某负担118元,
  退回原告黄某118元。

再次感谢欧阳林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感谢欧阳林律师给我们分享他的代理案例,希望读者可以从中受益。

我要咨询熊文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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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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