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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林律师成功胜诉合伙纠纷案

类别:合伙纠纷/嘉宾:熊文茜/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9/标签:合伙纠纷


  本期法律快车专访栏目为您讲述一个合伙纠纷案例。原告李某因建筑工程承包问题纠纷诉合伙人万某、第三人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本期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南昌 欧阳林律师】作客现场,欢迎欧阳林律师给我们讲解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欧阳林律师:15870642398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案例回顾:

  原告李某诉称:2 0 0 9午9月中旬,原告与被告万某合伙承包了第三人某公司的阳明路改造工程中6栋房子的外墙美化工程,工程在1 1月中旬完工。双方协议工程由被告万某牵头向第三人某公司联系并负责施工,原告负责垫资并管理财务,利润各分一半。工程结束后,2012年初两人把各种开支及工人工资结算支付完结,并于7月份签下余款结算协议,利润各得50%,各人向第三人某公司结算。第三人某公司已向被告万某支付了三次工程款,前两次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万某已结算,但被 告万某不承认第三人某公司给了第三次工程款18 0000元。



访谈内容

欧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合同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问欧阳律师,您在了解了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后,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呢?

  (1)要求被告万某给付已领取工程款1 8 00 00元的50%即9 0 00 0元,第三人某公司将原告与被告万某在阳明路改造工程中未结算的剩余工程款的50%给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万某承担。

那么为了让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您向法院呈现了哪些有力证据?

  1. 2010年7月14日的协议,证明双方对协议之前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已经结清,协议之日起工程款各人一半。
  2、付款通知、记账凭证、往来户明细,证明2010年7月1 4日第三人某公司转付180000元工程款给被告万某,该款是阳明路改造的工程款。

那对方又展示了哪些有利的证据来对抗呢?

  1、瑶湖污水处理厂房建劳务承担合同,证明被告万某完成阳明路程后,又承接了污水处理工程,第三人某公司还应支付污水处理工程款给被告万某。
  2、201 0年7月1 2日开具的发票,证明201 0年7月14日第三人某公司支付的1 8 0000元是依据发票付款,与告知书无关。
  3.第三人某公司第二次开庭未到庭,但第一次到庭述称:原告与被告万某是合伙纠纷,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那么法院方认定了哪些法律事实呢?

  法院确定了以下法律事实:
  (1)2009年9月中旬,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合伙承包了第三人某公司的阳明路改造工程中部分房子的外墙美化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由被告万某负责与第三人某公司联系。工程在2009年11月中旬完工后,2010年7月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签订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在阳明路改造工程中剩余的结算款一分为二,今后第三人某公司同被告万某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万某分50%,原告李某50%。2010年7月12日,被告万某(南昌市青山湖区盛达建材供应站)开具了两张90000元的发票给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2010年7月14日南昌市市政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支付了阳明路改造的工程款180000元给被告万某(南昌市青山湖区盛达建材供应站)。后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因该工程款发生纷争,原告李某遂提起诉讼。
  (2)另查明:第三人某公司与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实为同一公司。以上事实,有协议、付款通知、记账凭证、往来户明细、发票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3)因此,虽然2012年7月12日被告万某开具了180000元的发票,但该款式第三人某公司2010年7月14日支付的。而2010年7月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约定,从即日起,工程中未付的结算款一分为二各得50%,分开向第三人某公司结算。据此,第三人某公司在2010年7月14日支付的180000元工程款,原告李某应得一半即90000元。由于原告李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某公司与被告万某就剩余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对原告李某要求第三人某公司支付其他剩余工程款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请求。

那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9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李某。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万某承担。

再次感谢欧阳林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合伙承包出纠纷,欧阳律师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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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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