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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民律师教您理智击退非法拆迁

类别:拆迁安置/嘉宾:孔民/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7-27/标签:非法拆迁 孔民律师


  公民的房屋在面临强制拆除时,如何应对?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孔民和吴德志律师给出了有理有据的应对策略。他们认为,应对拆迁,首先应当区别对待,也就是说要先区分是依法强拆还是非法强拆。法律快车拆迁栏目专访组本次有幸请到京创律所负责人之一——【北京孔民律师】作客现场,本期孔民律师将教会大家如何来应对非法拆迁。

  访谈焦点:

  房屋所有权人面对“依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规划法、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比如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访谈内容

孔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拆迁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问孔律师,什么是“依法强拆”和“非法强拆”?

  所谓“依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相信孔律师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也经历过不少的非法强拆。据闻对于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这是为什么呢?你能跟我们分享一个典型的案例吗?

  对于这类案件难复议、诉讼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因此,我们会想到利用宪法和物权法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因为这两大法均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下面我通过案例来告诉大家如何落实这一法律宣示条款。
  案例:2009年12月,某村徐女士房屋面临拆迁。在经历近一年多的漫长拉锯式的补偿谈判之后,开发商因工程紧急终于失去耐心。在某日清晨,徐女士起床后发现自家大门口被人堆放了一大堆生活垃圾。于是徐女士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很快出面处理了,令开发商清理了垃圾。又过了几日晚上,徐女士的窗户玻璃被不明身份的人砸破,徐女士第二次报警,但因为没有目击证人,案件不了了之。次日,律师代为起草了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了《关于要求警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函》,正式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徐女士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和房屋免受不法侵害。但数天之后徐女士一家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从屋内抬出,然后用铲车拆除房屋。徐女士当即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警保护。但等到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房屋已夷为平地,不法人员四散奔逃。在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一个月后,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理由是徐女士在面临人身和财产威胁时已经向被告请求保护,而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原告蒙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由于有相应的请求函送达证明和损害事实,法院决定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虽能证明其已出警保护。但是无法述说原告房屋被拆时被告的具体制止措施以及事发后没有及时刑事立案。一审法院基于定争止纷的目的出面召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各方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开发商在各方面压力下。同意按照市场房屋就价格给予补偿,原告放弃追究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责任并撤诉。
  本案律师通过巧妙运用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这个维权切入点,进行了有效的压力传递。虽说让公安机关“背黑锅”不合理,但确实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方面也存在一定过失。

民众在面对“非法强拆”是,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但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所以房屋所有人在面对“非法强拆”时,到底应该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有请孔律师给民众支支招。

  对于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我们总结如下:
  1、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 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 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 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感谢孔民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孔民律师提示: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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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遭遇“非法强拆”,会参照孔律师的维权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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