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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能用来抵债吗?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宏梅/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6-12-07/标签:离婚财产分割

  本期介绍:夫妻离婚时候约定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债务却无力偿还,能用房产来抵债吗?案例:2010年10月张某为了开服装店做生意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13年10月到期之后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未偿还债权。于是黄某起诉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对张某名下的唯一房产进行查封。然而该套房屋在2012年6月,与前妻李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候约定归女方所有。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安徽滁州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胡宏梅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夫妻财产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胡宏梅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能用来抵债吗?”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胡宏梅律师,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1年开始在滁州市从事专职法律工作至今已有10余年,擅长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

  咨询热线:138-6582-6864(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胡宏梅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张某仍在偿还房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房产的归谁所有?

  虽然房贷是由张某继续偿还,但是双方已经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那么现在房屋的产权应该是属于女方,至于张某自愿还贷,可以视为张某对女方的赠与。

而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个人债务由各自负责,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是否有效?关于财产怎么约定才合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债务承担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就自己的债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女方偿还后,可以依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张某与黄某的借贷纠纷,是张某的个人债务吗?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怎么区分?

  从案例的内容来看,张某向黄某借债是开服装店,开服装店的收入应该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应该说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我们是按照借贷行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还是用于个人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就应该是个人债务,比如借钱用于赌博就是个人债务。

黄某不知道张某已经离婚,更不知道他们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向张某的前妻李某主张用房产抵债?

  黄某可以像张某的妻子主张用房产抵债,因为该债务是张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且张某与妻子的约定黄某并不知情,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黄某的债权。

张某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根据黄某的申请,能否对该套房产进行执行?

  根据最高法: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符合这3个条件可以对该套房产进行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一般要关注哪些问题?

  处理婚姻关系案件的焦点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要从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的感情培养来分析;孩子抚养权的问题,10周岁以下的孩子主要根据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一般由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根据孩子自己的意愿,孩子愿意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由孩子自己选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由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平均分割;共同债权债务、股票、基金、公积金、等相关问题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割和承担。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胡宏梅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我们下期再见!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债务承担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就自己的债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女方偿还后,可以依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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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梅律师

胡宏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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