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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弃房断供”如何处理?

类别:房地产/嘉宾:杨东/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9-17/标签:

  本期介绍:根据房地产研究院数据显示,今年一月到六月,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下降0.8%,其中住宅成交均价下降1.5%。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区房价下跌幅度较大,也出现不少因房主断供而弃房的现象。这些断供的购房者声称“无力还款”而弃房,被银行起诉。为什么会出现“弃房断供”现象?不管是“供不起”,还是“甩包袱”,购房者因无力还款而断供有何后果,还有该如何处理?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上海房地产专家——杨东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房地产的专访,以下欢迎杨东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购房者“弃房断供”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杨东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公司法、民商合同诉讼与非诉纠纷,办理各类案件百余件,服务项目涉及金额累计过亿,先后担任多家知名公司法律顾问。承办案件及发表的专业文章和评论被多家国内媒体进行转载和深入报道。

  咨询热线:134-8252-4414(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杨东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有些购房者选择弃房断供,然后因个人按揭贷款逾期未缴而被银行起诉,“弃房断供”是怎么样?为什么购房者会选择作出“弃房断供”的决定?

  所谓的“弃房断供”是指贷款购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弃该房屋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不还贷款,不要房子。
  其实,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会做这样的决定的,通常有二种情况,才会选择“弃房断供”。一是房价急剧下跌,持有住房价格远低于个人继续要交纳按揭贷款的价格,房屋已经变成了“负资产”的;二是购房者财务出现问题,根本无力偿还贷款。

现在只有部分地区出现“弃房断供”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弃房断供”这一现象?

  出现“弃房断供”的现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如下:其一、市场而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原因导致某些区域的房价大跌;其二、开发商而言,出售房价本身虚高过度,泡沫成分重;其三、购房者而言,原本就无力还款,通过贷款包装形式购房投机获利,最后无力还贷;其四、银行而言,为放贷指标放宽了对房屋估价及购房者收入的核查。

购房者将“弃房断供”作为甩包袱的手段,购房者虽然不再还贷款,但是购房者要面临哪些损失?

  从法律上看,“弃房断供”并不代表购房者不再还贷。实质上购房者还是需要清偿贷款。因为银行和购房者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即便抛弃房屋,也只能以房屋折价款此来抵扣贷款,剩余部分还是要如数归还的。
  一般而言,主要损失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房价下跌的损失、办理购房费用的损失、贷款合同违约赔偿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等。

购房者声称“无力还款”而弃房,这些断供的购房者将面临哪些后果?

  就法律后果而言,其实“弃房断供”的购房者的消极作为,而银行如何积极作为的话,一般则选择诉讼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如购房者无其他资产用以偿还的,那么银行会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因为住房按揭贷款都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故银行可以主张房屋拍卖所得款进行优先受偿,如有余,则返还购房者,如有不足,可待购房者有财产时再执行,当然逾期偿还是存在双倍罚息的。

对于那些确实经济困难、还款能力不足的购房者,杨东律师有何建议?

  建议购房者积极处理委托,比如:选择好时机出售房屋,卖个好价格;找银行协商还贷事宜,积极止损。除非真的无能为力,否则不要消极等待法院处理,因为这样成本很高,极有可能房不抵贷,余款仍要归还。

我们了解到购房者“弃房断供”的行为并不可取,购房者要积极处理。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杨东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谢谢!访谈时间有限,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再见。

本期访谈主要是谈“弃房断供”的处理,对于购房者而言,选择“弃房断供”其本身就已经存在很大损失了,那么如何尽量减少损失或者止住损失呢?还是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认真思考的,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局限于上述访谈所讲,每个案件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建议大家拓展思路,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如遇到难题,不妨咨询下专业房地产律师,或许会让您的问题迎仍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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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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