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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聘未签劳动合同的怀孕员工如何索赔?

类别:劳动法/嘉宾:高双/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7-15/标签:

  本期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某些员工怀孕了,用人单位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怀孕员工应该如何索赔?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法专家——高双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法的专访,以下欢迎高双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公司无故解聘,未签劳动合同的怀孕员工如何索赔”等相关问题。

  案例:陈女士和大多数在京的北漂一族一样,2012年来到北京,租着一间面积不大的房子,拿着为数不多的工资,勉强着也能维持生计。然而2013年6月10日,陈女士怀孕后,却屡屡遭到单位的刁难,2013年9月2日,单位提出和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她连基本的生计都没法维持了。

  陈女士2012年6月15日入职单位,但到2013年9月单位都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给她缴纳社会保险,现在陈女士怀孕了,单位却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9月6日,陈女士一气之下,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确认双方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恢复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支付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四、支付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访谈嘉宾简介:

  高双律师,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连续2年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高双律师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高双律师秉承着,敬业、高效、诚信的原则办理所接受的所有案件,赢得了客户的称赞。

  咨询热线:133-1102-153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高双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高双律师,本案中陈女士2012年6月15日入职后,单位就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她直到2013年9月6日才仲裁申请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时隔这么久,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有一定差别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82条第2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2倍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2倍工资适用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2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2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2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陈女士在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一年,单位还未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陈女士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陈女士可以获得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与之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如果陈女士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经济补偿。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后无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上针对女职工怀孕期间有没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出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都专门针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陈女士单方要求解除的除外。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有哪些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陈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高双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的除外。还有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又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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