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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处理和维权

类别:医疗事故/嘉宾:杨生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3-27/标签:

  本期介绍: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本期法律快车知识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昆明 杨生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杨生顺律师接下来为我们进行讲解医疗纠纷处理和维权问题。

  【杨生顺律师,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继承、婚姻专业维权律师。杨生顺律师咨询电话:13888624337,0871-3602992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杨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杨律师,目前我国发生医疗纠纷原因主要有什么?

  健康乃人之头等大事,而健康离不开医院和医生,当前形势下病患者增多,而医院发展与患者之就医需求不对等,形成矛盾,患者和医院的纠纷就是医疗纠纷。我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患方的维权意识提高;其二、患病者人数与医疗资源(医院、医务人员)配比出现矛盾,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医患之间比较大的矛盾,因此导致患者的情绪和医务人员的情绪都容易受挫。从具体讲,患者花钱难找到好医生,难得到好服务,有时也得不到好效果,这是大部分患者不愿意看到的。医生因为病患者太多,压力较大,精力有限,也难免出现服务瑕疵和态度不友善之举。二者关系因此脆弱,导致的后果就是:只要有损害,无论该损害是并发症或者意外等,矛盾就激发;只要有怀疑,如因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告知不到位问题都容易发生争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③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索赔金额标准是多少?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下列因素:①医疗事故等级和损害后果情况;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为:①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②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③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④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⑤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⑥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⑦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⑧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⑨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⑩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患关系矛盾日渐严重,“医闹”事件时常发生,请问杨律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医闹”?

  “医闹”是指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的行为。其常见的表现方式有:聚众静坐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以宣讲、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贬损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声誉;围堵办公室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将伤者抬到医院大厅扰乱就诊秩序;打砸医院财物;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医闹”的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规定。轻者,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需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依照《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对其进行惩处。

病患接受治疗享有什么权利?

  患者享有如下权利。①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②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③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④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⑤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杨律师,您认为医院如何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多方面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一件重要的事。我提出以下观点供院方参考。
①分担医疗风险,化解医患矛盾:在当前的医疗领域中,建立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医患矛盾,而这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②转变思想观念,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医疗机构必须重视市场经济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教育医务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意识。
③强化医院质量管理,加强法治道德与医学教育:面对医患纠纷,医院不能一味的站在诉讼席上与患者争辩。医院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质量管理中的漏洞,强化医院质量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及纠纷的形成。
④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要求每位医务人员都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同情心,忠于职守,充满爱心,具有良好的情绪调节与自控能力,使自己始终保持乐观、积极向上、擅长人际交往的心态。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务人员要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在医学技术上要加入人文精神,融入感情,语言温馨和蔼。
⑤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病人和病人家属的选择,而不能一意孤行。任何违背病人和病人家属意愿的决定,都往往是医疗纠纷的祸根。患者有了解自己疾病的权利,也有不想知道的权利。作为医务人员在考虑是否告诉患者实情时,首先要努力了解患者是否有强烈了解病情的动机,患者到底想知道多少,明确对什么样的患者该说,什么样的患者不该说,说到什么程度,如何去说。
⑥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在关注着患者权益,医患关系是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只有这样多管其下,从不同的途径进行管理、监督,才能逐渐构建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从而使医务人员能够安心地为患者服务,也使患者得到物有所值的医疗服务。

不管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有多高,要完全消除医患双方在医学和信息上的不对称是不可能的,目前大多数患者还是把自己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托付给医生和医院,医生在某种程度上总还是决定着患者的命运、支配着患者的医疗消费。医院不要以医患关系实际的不平等,逃避监督,为所欲为。要逐步建立“医疗管理体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规避医疗事故、医疗风险,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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