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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义务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一、抚养义务的确立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二、监护人的抚养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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