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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

      一、首部

      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

      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

      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宝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复议结论。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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