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