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选举】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职责】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