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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收养手续但由养父母提供生活所需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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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狗与小红是夫妻关系,李狗婚前个人建有一处房产,与小红结婚后就一起在该房屋内生活。李狗与小红育有一女李芳。李芳出生后不久,小红去世,小红去世后不久,李芳未满一周岁被其父李狗送由他人抚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李芳户口至18岁时方迁入养父母家。之后,李狗与耿某再婚,而后,李狗病逝,此后该房一直由耿某居住。五年后,耿某将李狗婚前所建的房产卖与他人。

李芳以耿某侵犯其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李狗所建房产享有的继承份额。

耿某辩称:李芳出生后不久即被他人收养,因此对李狗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而本人作为李狗合法配偶,该处房产为其与李狗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权对此进行处分。请求法院驳回李芳的诉讼请求。

 

李芳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依据我国继承法和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虽然作为法定继承人,但若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已经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的,不再享有该继承权。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由他人抚养,虽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如果其与养父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同样消除了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继承人子女与其养父母共同生活、两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并且在此期间被继承人并未提供物质帮助,或者只是基于亲情而非寄养的意思,仅仅为其亲子女提供暂时或者基本应得的物质支持;(2)被继承人已经长久放弃子女的抚养权,与其亲子女的养父母双方之间达成的为永久收养合意而非暂时的寄养合意;(3)被继承人子女的户籍已经迁入养父母家中;(4)被继承人亲子女被收养的原因,并非一时情况紧急被迫而是被继承人不想再抚养其子女长久放弃抚养权等其他因素。据此,被继承人子女已经与养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继承人子女在其亲生父母死亡时,不享有继承权。综上,被继承人生前将其亲生子女交予他人抚养,虽未办理相应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是鉴于其亲生子女与其养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该子女的生活所需大部分由其养父母提供等实际情况,其亲生子女与养父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的生父在当事人的生母去世后,即将当事人送给他人抚养,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送养时,当事人未满一周岁,且之后一直生活在养父母家中,当事人的养母也肯定了双方收养关系的存在,此外当事人成年后已经将其户口迁出其生父的家庭。因此,根据当事人生父将当事人送给其养父母长久抚养,只提供当事人应得的基本口粮,当事人生父已经放弃当事人抚养权,双方为收养合意,并非寄养,当事人未满一周岁即与其养父母共同生活以及当事人户籍已迁入养父母家中等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虽然未与其养父母办理相应收养手续,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时,当事人与其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因为其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事人不再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当事人对其生父遗产的争议房产并不享有继承权,即不占有继承份额。综上所诉,李芳不享有李狗遗产的继承权,李芳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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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民
  • 执业律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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