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旺律师

李兴旺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张家界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来源:李兴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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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谷*春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证据,作以下辩论发言:

一.作为辩护人,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据是否值得采信必然是本案的焦点问题。通过以下证据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谷*春构成了犯罪。

(卷第七页)问:你把你和王某*(受害人)的事情讲一下?

答:这个事情大概有10多年了的,具体是那年我记不到了,那年好像是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妹妹谷*月(谷*春的妹妹)和我老表“蛇四儿”(他是★★县★★乡佘家沟的,他的真名我不知道了)打电话联系我讲“你回来把王某*(受害人)接下去,你给她找个人家卖了。”一开始我没有同意,电话是我妹妹打的,我还告诉她:“那是屋边的人,父母亲都以,要受的,莫搞她。”我妹妹讲是王某*(受害人)自己找她的讲要出门的,之后她在半个月时间里又打了几个电话跟我讲要我来接,之后王某*(受害人)自己又给我打电话要我接她,她没讲下来搞什么。我问她是不是自己愿意的,她讲是的,我就同意了。……她们两娘母在我家里住了大概七天左右,我看王某*(受害人)母女呆在我家麻烦,就问她愿不愿意回去,她讲她瞒着丈夫出来了不想回去……(卷第8页)那个男的看上了王某*(受害人),然后他就叫那个老婆婆问我要多少钱,于是我就讲“给我补个路费就可以了。”……到了第二天下午,那个老婆婆就到我家里给我送钱来了,当时她给我的是1700元钱。

(卷第8页)问:你妹妹和蛇四儿当时打电话给你,是怎么给你讲的?

答:我妹妹当时就给我讲“你把王某*(受害人)带下去,我跟她讲好了的”,于是我就把她母女带下去了。

(序号第12页)20101223日对谷*春的讯问笔录

问:你把王某*(受害人)及她的女儿卖给谁的?

答:我把她们带下来后,我给他找了个婆家,那个人就住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王乡,他的名字我不知道。

问:当时那个男的给你多少钱?

答:就给我1700元钱。

问:除了你参与这个事外,还有其他的人参与了没有?

答:当时是“蛇四儿”联系我的,是她叫我把人带下去的。

20101221对谷*月(谷*春的妹妹)的讯问笔录(序号第17页):

问:你将事情的详细情况讲一下?

答:我有个姐姐叫谷*春),……大约10多年前的一天,王某*(受害人)找到我要我联系我姐姐带她下去,……王某*(受害人)自己也给我姐姐打电话了的,后面我姐在冬腊月间就到桥自湾佘家沟村老表家里来接王某*(受害人)了。

问:你有天给你姐谷*春打电话喊她来接王某*(受害人)呢?你是怎么讲的?(序号第17-20页):

答:我打了二、三个电话给我姐,我是讲“我跟美春讲了的,我自愿的。”

问:你是什么意思?

答:我的意思是王某*(受害人)自己找到我讲,她家条件差,想下河北去,也没讲去干什么去,还讲路费等她赚到了给我们还的。我以为她是想下去找个条件好的男的,所以才给我姐打电话,……

问:你之前是否知道你姐姐从事拐卖人口的呢?(序号第22页):

答:我没问她,但我猜她是要卖王某*(受害人)的,她又介绍不到什么打工的事。

问:你介绍王某*(受害人)是想从中获利吗?

答:是王某*(受害人)找我讲要下去的,我就给我姐打电话要她接,我没想分什么钱。

(序号第23页)20101223日对谷*月(谷*春的妹妹)的讯问笔录:

问:你有没有给你姐打电话讲要卖她们两个呢?

答:我没讲,我只喊我姐回来接她们,我心想王某*(受害人)是想带个女的到下面重新找个男的成家,她嫌芙蓉桥海尔峪穷。

问:到底是你骗她说去打工的吗?

答:我没讲过打工的事,她自己找我的,想我帮她联系我河北的姐接她下去。

这些笔录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谷*春并没有拐卖王某*(受害人)的故意,相反,证实了王某*(受害人)自己要求谷*春带其去河北,而且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谷*月(谷*春的妹妹)是与谷*春有利害关系,谷*月(谷*春的妹妹)多次提到王某*(受害人)自己想下去,充分说明了谷*春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根据《人民检查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符合起条件。

通过质证,可发足见受害人王某*(受害人)的陈述极具虚假性,这说明她在极力造假,在制造伪证。因此,她对被告人不利的一切陈述均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如讯问笔录序号第2829页,20101221日对王某*(受害人)(被害人)的讯问笔录:

问:“讲一下你们母女两人被拐卖的经过?”

答:“谷*月(谷*春的妹妹)离我约20几米远的地方,对我招手示意,我姐姐回来招工了,你是否跟我们一起打工去。”、“第二天,我就带着9岁的女儿谷*竹瞒着我丈夫谷加友出门去了桥子湾乡阙家坡村,找到了谷*月(谷*春的妹妹)家里。……1025日清早,谷*春带着王某*(受害人)找到了谷*春,便把谷*春带走了。”、“到了河北后,农历1028日晚上,就来了一个男的到谷*春家里,他看了我们一会就走了。”

讯问笔录序号第33页,2011110日对谷*竹(被害人的女儿)的讯问笔录:

问:“讲一下你和母亲被拐卖的经过?”

答:“那时我还只有9岁,那天我在家里玩,当时谷*月(谷*春的妹妹)来到我家里,找到我妈妈说‘我在下面办的有厂,你给我一起去打工,去干拔丝的活。’我妈妈当时也答应了,谷*月(谷*春的妹妹)当时还跟我妈妈交待‘你去打工时要把孩子带起,不然到时候你想孩子了不安心干活。’第二天,我妈妈就带着我到了她姐姐谷*春的家里,我记不清楚了,后面谷*春就把我和妈妈带上火车了,之后谷*春又带我们坐汽车,来到了南王庄乡赵潭村。我们母女在一个屋里并将门锁了,谷*春和赵小兵就带了我现在的养父王纳新和爷爷王拴柱两人打开我们的房门来看我们。”

(对王纳新的讯问)问:你把她买过来之后,有说过要回去的话没有?(序号40页)

答:她好象讲过没有要回去。

问:你将她们买过来后,对她们的人身自由限制没有?(序号40页)

答。没有。

20101221对谷其的询问笔录(序号49页)

问:报什么案?

答:王某*(受害人)讲谷*春、谷*月(谷*春的妹妹)于1999年农历1022日把她骗到河北卖了。

问:王某*(受害人)有没有告诉你这些情况呢?

答:给我说了的。

问:怎么给你讲的?

答:20101218日,王某*(受害人)和她大女儿谷金竹来到我家,我问她怎么回来了……她讲,1999年农历1021日,当天下雨,……到了谷*春家后,有两个男的来看了,之后就把谷*竹和王某*(受害人)带走了,带到一个喊小仔的屋里(两个男的其中的一个),王某*(受害人)和谷*竹想跑,小仔的父亲讲,王某*(受害人)是花2700元钱买的,王某*(受害人)不同意,小仔屋里的人,两个人轮守,把她看守了三年……

就与本案受害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看,证据间存在大量矛盾,证据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真与假,这说明王某*(受害人)的陈述极其虚假,不能凭她的陈述就判犯罪嫌疑人有罪。

从卷宗中看,王某*(受害人)与谷*竹母亲的表述自相矛盾。

:①王某*(受害人)的陈述是“谷*月(谷*春的妹妹)讲姐姐回家招工,让王某*(受害人)打工去。”谷*竹的陈述是“我(指谷*月(谷*春的妹妹))下面办的有厂”这两母女的陈述有天壤之别。让其“打工去”与“谷*月(谷*春的妹妹)办厂”出入太大,他们的话,均应依法应予以排除。

②王某*(受害人)讲在离其家二十几米远的地方与谷*月(谷*春的妹妹)讲话的(示意后),谷*竹在家中玩,且只有九岁,她怎么会知道大人谈的话,未成年的小孩当初对事物的认识,不能在成年后再次确认有效证据。

③王某*(受害人)的陈述“1025日谷*春把我们带到一个我不认识的农户家里,并且将我们关在一个屋里,并安排人看守我们。”而谷*竹陈述“到赵小兵家后,我们母亲关在一个屋里并将门锁了。”两人的陈述内容又不一致,这些矛盾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也不全面,因为在庭审调查时,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带出法庭,由法庭分别提问时,两个犯罪嫌疑人都讲到:王某*(受害人)家里穷,两个孩子;裤子都没得穿的,书也没钱读,而且老公对他不好,自已又患了性病,有莓毒,如不找个好地方安身,自已只有死.在法庭调查时,有公诉人、有法官、有律师在场,这是最具有文明程度的调证环境,分别询问得到的同样内容的陈述,法庭所调查的这些情况最具真实性。可是,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机关笔录里没有只字片语,这说明侦查机关的证据不全面,没有收集犯罪嫌人无罪、罪轻的有利证据,说明公安机关的证据不全面不客观。而且,公诉人在庭时分别犯罪嫌疑人关在几临室的,两犯罪嫌疑人都讲是关在一号监室,侦查机关对同一案针对同一侵害对象嫌疑犯关押同一监室,对她们调查取证违法,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这些证据违法,应当依法排除。

基于证据间那么多矛盾,基于证据虚假性,基于公案机关证据的不全面不客观和违法性,作为辩护人,我建议公诉机关依职权撤回起诉,以监督权直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证据分析,本案同样不能认定谷*春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要认定谷*春有罪,必须要查明被指控的行为客观存在,必须要查明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然而本案的证据存在许多矛盾,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查明客观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谷*春、谷*月(谷*春的妹妹)都讲到是王某*(受害人)自己想下去。另外,被害人的丈夫王纳新,也讲到对王某*(受害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王某*(受害人)自己也没讲过要回桑植。佘飞龙也讲到王某*(受害人)不愿回家,还讲到王某*(受害人)去河北时,他也劝过王某*(受害人)莫去河北,但王某*(受害人)不听他的。这一系列的证言,均相互吻合,均证明了王某*(受害人)自愿到河北去,且去了就不想回桑植老家。所以,本案不能仅凭王某*(受害人)的陈述判谷*春有罪。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根据该规定,谷*春的犯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然而,谷*月(谷*春的妹妹)多次讲到王某*(受害人)自己想下河北,主动找她让谷*春给王某*(受害人)帮忙,就王某*(受害人)自己也没有讲谷*春是如何骗自己的,是如何采用强制手段的,故谷*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方法、手段都无法认定,其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动机都没有证据证实,故不足以认定谷*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另外,各种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且王某*(受害人)的陈述存在极其虚假,谷*春、谷*月(谷*春的妹妹)均在分别讯问的情况下,同时讲到王某*(受害人)要谷*春带她到河北,而且还有佘飞龙、王纳新均讲王某*(受害人)不想回桑植,而王某*(受害人)一人陈述讲自己是被别人卖了的。相比之下,王某*(受害人)的陈述是单一证据,与众多人的说法相矛盾,且王某*(受害人)现在又去了河北王纳新家。综合全案的所有证据分析,可发现王某*(受害人)的陈述极其虚假,其指控不能作为给谷*春定罪依据。

就谷*春收取的钱到底是多少,无法查实,所有的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无法查明。王某*(受害人)到河北去的车费、住、吃均是谷*春供给,谷*春讲到只要求给点车费,说明其不具备出卖他人赚钱的目的性。故所收的钱只是婚姻介绍费而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被告人谷*春没有供认自己拐卖过王某*(受害人),且其他证据矛盾重重,根本就无法证实谷*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是要保证犯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到追究,故不能于程序义不顾,不能为惩罚犯罪不顾冤枉众多好人,所以法律重在存疑从无,有疑点就不能定罪.

四、即使谷*春构成犯罪,也已超过了追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列,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据该规定,就是谷*春构成了犯罪,对其相应的刑期也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其对应的刑期,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看,对其追诉的期限最长为十年。从抓捕经过的记载看,王某*(受害人)到河北安家的时间长达十一年之久。故而,即使谷*春真有犯罪行为,也已过了追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该规定,本案应终止对谷*春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几个观点,如依相互矛盾的证据判谷*春有罪,极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这样就违背了存疑从无的法律原则。况且,即使谷*春构成犯罪,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因此,建议人民法院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

我的辩论观点发表完毕,望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李兴旺

                           2011年4月22   

 

以上内容由李兴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兴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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