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如何区分和处理夫妻债务?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浏览
 

如何区分和处理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三、因合同所生之债判断夫妻债务性质的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双方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

  四、因合同所生之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五、因合同所生之债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者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六、因侵权所生之债的夫妻债务性质的判断:

  1、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

  A.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B.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七、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标准问题。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主要从债务取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A.是夫妻内部债务分割标准。

  B.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不意味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A.是夫妻外部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B.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

  3、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A.其他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

  B.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附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4、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经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成为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绳。

以上内容由陈其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其象律师咨询。
陈其象律师
陈其象律师
帮助过 2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其象
  • 执业律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宁德
  • 地  址:
    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