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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离婚理由应注意事项

非原创(找法网)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量:0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离婚理由

应注意事项


不是一定要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不满两年或没有分居但又足够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不导致婚姻的自动解除,而仅是成就了一个可以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2分居的主体夫妻双方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不履行夫妻义务。

3分居的行为基于主观愿望实施的,不是因为工作病痛学习住房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同居。

4分居的期限是已满二年,即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满两年,期间不间断的分居。

5分居的结果是造成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已无调解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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