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卫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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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分钟准确认识“强奸罪”
非原创(找法网) 发布时间:2017-02-19 浏览量:0
出于对女性体质整体相对弱于男性等客观原因的考虑,刑法通过规定“强奸罪”对女性的性自主权作出额外保护。那么刑法规定强奸罪究竟是怎样的,与我们以前的认识有没有差异呢?
1、我们先看《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规定太简练,且看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强奸罪”进行解析。
(1)强奸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女性的性自主。
(2)哪些人可能触犯强奸罪?
答:一种中国人,二种外国人。
一种中国人是:在任何地方,年满14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强奸女性的中国人。
两种外国人是:第一种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4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强奸中国女性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第二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年满14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强奸女性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强奸行为?
答:三种强奸行为
暴力强奸——通过暴力达到对女性身体上的控制,使女性不能反抗,进而对女性进行奸淫的行为。(例:殴打、捆绑等。)
胁迫强奸——通过威胁达到对女性精神上的强制,使女性不敢反抗,进而对女性进行奸淫的行为。(例:威胁、恫吓等。)
设计强奸——通过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或不能反抗,进而对女性进行奸淫的行为。(例:灌醉、麻翻、欺骗等。)
(4)何时实施强奸行为才触犯强奸罪?
答:公元1980年1月1日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废止前。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强奸罪,远离强奸罪。
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14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中国人或两种外国人,可能触犯强奸罪。
刑法规定的强奸行为,有暴力强奸、胁迫强奸、设计强奸三种。
公元1980年1月1日强奸行为被共和国《刑法》规范实行后至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废止前,实施刑法规定强奸行为的犯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