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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问题

来源:谢跃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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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 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一、有关利息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 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关于利息支付方式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关于借钱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 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 2 年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关于逾期还款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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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跃华
  • 执业律所: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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