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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如何支付

来源:马丹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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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加班的界定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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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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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一种工时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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