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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房款等履行期限,房屋出卖方如何处理?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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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房款等履行期限,房屋出卖方如何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许多人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赡养老人,往往会选择换房,换个面积大点的、小区环境好点的房子,而手上没有那么多的金钱,就只能选择先卖自己居住的房子,再买房这样的道路。这样就好导致房屋买卖交易的期限较长,时间不确定,房屋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网签、过户、交房等时间都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因时间较长而应给予房屋出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付几个月的房租等条款,有时房屋出卖人会因为时间过长而不耐或者因房屋涨价而另卖他人。如果房屋出卖人没有采取正当的措施,往往会出现因房屋出卖人违约,而遭到房屋买受人起诉的情形。

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对于交房、网签、过户等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此时房屋出卖人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书面催告房屋买受人交纳房款,但应当给予买房人一个合理期限,如果过了该合理期限,房屋买受人还没有支付房款,这就导致房屋出卖人获得房款这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买受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出卖人此时就有权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追究房屋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千万不能没有这个催告期,而直接解除合同,另卖他人,这样会导致房屋出卖人违约,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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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进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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