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功律师

王立功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主体

来源:王立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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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进行了划分,有一少部分案件

由检察院侦查。同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经省级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

机关侦查。为了办案数量和利益目的,检察院可以决

定一些案件由自己管辖,这时谁来监督它?若经侦

查发现案件本不属自己管辖,它已经的侦查行为是否

有效?有效与否由谁来决定?侦查时是否是善意是衡

量标准。 


二:当涉及职务犯罪时往往牵涉到“双规”制度(这个

制度涉及深层次原因,这里不展
开),纪检部门通过双

规取得的书证、物证能作为刑诉中的证据吗?我认为

可以,因为它们具有客观性。通过双规取得的嫌疑人

的陈述可作为刑诉中的证据吗?我认为不可以,

因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

能通过“法律”规定,”双规“制度上不了桌面。 

三:立案前调查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认为书

证、物证、勘验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

用,因为具有客观性;搜查、扣押、冻结所取得的证据

不可以在刑诉中使用,因为没有立案,强制侦查措施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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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立功
  • 执业律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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