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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可否主张房款?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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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可否主张房款?

【案情回顾】

  周阿姨韩小小是母女。2008年左右,赵先生韩小小经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24月,周阿姨与案外人孙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周阿姨81.2万元的价款购买了孙某的涉诉房屋,但周阿姨购买房屋的购房款、税费等均是赵先生支付。赵先生周阿姨韩小小就上述购房的性质存在争议。赵先生主张,因为当时其没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由其出资并借用周阿姨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周阿姨韩小小主张,涉诉房屋系赵先生赠与周阿姨。双方各执一词,且没有书证加以佐证。20136月,周阿姨又将涉诉房屋出卖,买卖合同显示的价款为130万元。赵先生韩小小并未结婚。赵先生曾多次与韩小小电话沟通房屋事宜。

  后赵先生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周阿姨返还赵先生房屋出卖的款项130万元。

  周阿姨辩称: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赵先生赠与周阿姨的。在赵先生韩小小恋爱期间,二人协商,由赵先生出资为周阿姨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赠与周阿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由周阿姨与出卖方签订,并将房屋登记在周阿姨名下。购买房屋后,一直由周阿姨一人占有使用。赵先生主张其是以周阿姨的名义买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房屋已经被周阿姨出售。截至起诉前,赵先生从未主张任何权利,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著名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赵先生借名买房,还是赵先生将房屋赠与周阿姨。赵先生与周阿姨、韩小小对涉诉房屋由赵先生出资购买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赵先生出资的性质存在争议:赵先生主张是借名买房,周阿姨、韩小小主张是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换言之,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需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当然,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因为双方没有书证加以佐证,加大了本案认定的难度。同时,孙某证实其出卖涉诉房屋时,赵先生曾告知以周阿姨的身份购房。此外,赵先生在出资购房时,与周阿姨的女儿韩小小正在恋爱当中。并且,双方分手后,赵先生与韩小小曾经多次就房屋事宜进行电话协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由赵先生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周阿姨对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及上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结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赵先生主张的借名买房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应予认定。反而,周阿姨主张的赠与,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不应认定。周阿姨又将涉诉房屋出卖,所得款项130万元,所以周阿姨应将此款项返还赵先生。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周阿姨返还赵先生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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