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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认可公证遗嘱这么办?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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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认可公证遗嘱这么办?

【案情回顾】

原告韩小姐诉称,原告与朱先生系夫妻关系,被告为朱先生与前妻赵小姐所生。原告与朱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西城区东南西里3号房屋一套。朱先生立自书遗嘱:二人所购房屋都归韩小姐所有。朱先生过世后,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西城区东南西里3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朱小小辩称,我对遗嘱有异议,对遗嘱中父亲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且我父亲立遗嘱的时候已经身患重病,意识是否清醒我不确定。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律师认为早本案中,当事人即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遗产都由原告一人继承。公民可以选择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当事人对遗嘱依法进行公证,合法有效。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朱先生在与韩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则可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又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除去原告自己所占的涉案房屋份额,即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余下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即属于朱先生的遗产。被告对遗嘱的笔迹及真实性存有异议,但其明确表示不对此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致使对该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有权认可遗嘱真实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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