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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借名买房是否能要求赔偿?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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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否能要求赔偿?律师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王先生赵小姐共同诉称:原告女婿刘先生与被告刘小姐系姐弟关系。2010年,被告刘小姐摇号取得北京市大兴区X号房屋的购买权;由于被告刘小姐无购房资金,2011年,被告刘小姐与二原告、二原告之女王小小协商将该购房资格转让给二原告,待该房屋可上市交易后办理房屋过户。原告支付了首付款151087元,随后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原告于20117月至201312月期间共还贷86810元;2013720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并支付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费、产权代办费、产权登记费、印花税、担保服务费、装修款等;2014年年初,原告之女王小小与女婿刘先生发生矛盾,被告刘小姐单方撕毁协议并要求搬离房屋,且拒不退还各项费用。

故,原告委托北京专业借名买房律师孟博律师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158176元,房屋差价款5839元,购房贷款87617元,房屋维修资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担保服务费总计270500元。2、被告刘小姐返还装修费118900元;3、被告刘小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0000元。

  刘小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的购房款,被告刘小姐有证据证明主要的购买款是其弟刘先生代其支付的,物业费、网费应由权利享受人自行支付,二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金额是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应由原告偿还给被告的款项;关于装修款发票的开票单位是商贸公司,并非是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所以仅同意赔偿其装修损失70000元;关于房屋差价损失,原告没有权利向被告刘小姐主张,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转让关系,被告刘小姐也不存在违约,所以不同意支付房屋差价款,被告刘小姐仅可以申请一次两限房,所以不可能将其所申请的房屋转让。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博律师作为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办理故许多成功案例。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所谓的“借名买房”系指一方当事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

在本案的庭审汇总原告提交了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发票、担保服务费发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契税收据等、物业服务费委托收款协议书、房屋产权代办协议的原件:已初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刘小姐并不能就上述原件为何出现在二原告手中做出合理解释;二、证据录像中,原告多次陈述借被告刘小姐的指标买房并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刘小姐未予反驳,甚至其夫王君武对原告陈述予以认可时,其亦未予以反驳,其表现明显与其主张不符;三、X室的购房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至201312月份,被告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四、涉案房屋自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亦由原告进行装饰装修。

但限价商品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原告因被告刘小姐具备了两限房的购房资格,而借用被告刘小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该“借名买房”行为违法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刘小姐赔偿购买房屋的差价损失一节,因X室不具备上市公开交易的政策条件,不能上市公开交易,无法评估确定其回购价格,应综合考虑房屋的限价房性质、升值情况、双方已支付购房款的比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考虑目前房屋增值远大于存款利息及被告先行反悔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刘小姐返还原告王先生赵小姐支付的首付款158176元,房屋差价款5839元,购房贷款87617元,房屋维修资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担保服务费总计270500元。

2、被告刘小姐支付原告王先生赵小姐房屋装修费折价款7万元。

3、被告刘小姐补偿原告王先生赵小姐房屋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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