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莉律师

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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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案辩护词

来源:杨亚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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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辩护人,庭前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在受害人XXX同意给3000元钱后,被告人等就将受害人XXX放走了,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对被告人XXX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起的作用很小,仅起到一定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XXX供述,第一被告平时给其钱吃饭,就比较听他的话。本案中,是由第一被告人提议后,被告人XXX碍于情面,在无知、不懂法律的情况下才听从第一被告干了违法事情。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只是起一个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生于199322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行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为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存在多项应当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小峰父母已逝,没有家长进行管教,也是造成今天犯罪的原因,请法庭本着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韩小峰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本案也给他一次深刻教训。请求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XXX能作尽可能的减轻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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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亚莉
  • 执业律所: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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