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意见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庭前调解结合今天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矛盾不断,因感情破裂自2011年6月分居至今,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原被告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14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认识仅一个月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无任何了解。婚后半年左右原告怀孕,被告母亲让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养孩子,被告出去后一直未回来,在孩子出生后快两岁时被告才回家。2010年9月,原告随被告去江苏打工,打工期间被告经常更换工作,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也动手打了原告。之后原告怀孕,被告不管原告,原告医院自己去做了流产手术,回家后原告因为身体虚弱需要休息,但被告因为让原告做饭的事情将原告从床上摔倒门口,原告为此回娘家。被告在原告回家后带孩子和其母亲到原告娘家找原告,表示以后改变,原告看在孩子太小又与被告和好,回江苏不到十天被告又因为琐事动手将原告打伤。因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实在无法继续生活。2011年6月,原告在江苏重新找了个工厂打工,一直居住在工厂。双方几乎无联系,从未见过面,至今分居已三年以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原被告婚前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矛盾不断,难以共同生活,自2011年6月起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已达三年,期间几乎无联系,已无和好可能,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因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对孩子缺乏照顾及关心,被告脾气不好,且多次动手打原告,原告担心对孩子以后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由原告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有利。抚养费按照当地消费水平每月支付300元。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杨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