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莉律师

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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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答辩状

来源:杨亚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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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生于1985XX日,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生于1981XX日,XX,住XXXX

  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已经六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发生矛盾无法沟通。如果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那么结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融洽,和谐相处了。上次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后,在法庭调解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和好如初,一直在一起生活。在农忙时,答辩人帮家里干农活,在家里开的商店里面帮忙。这次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主要原因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亲之间的问题,因为答辩人回娘家没有告诉被答辩人父亲,回家后争吵,被答辩人父亲打了答辩人一巴掌。在答辩人告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说我爸让你走,你就走。为这答辩人才离开家,回娘家去了。答辩人认为这只是生活中的琐事,并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二)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与婚外男子有不正常关系,这个根本是无中生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一直很好,并未与其他人交往。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代为抚养,答辩人从不尽义务,孩子正常生活,疾病治疗答辩人不闻不问,这与事实不否。答辩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抚养至快三岁时答辩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答辩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生活都是答辩人照顾。
  二、 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儿子XXX才四岁多,离婚会对孩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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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亚莉
  • 执业律所: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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