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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认定犯罪既遂与否的唯一标准

来源:马革联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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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系在故意犯罪进程中形成的四种停止形态。传统刑法理论称犯罪既遂为犯罪完成形态,其他三种形态为犯罪未完成形态,这种划分方法的缺陷是明显的。比如,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实行终了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实施行为已完成,但并非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必然有一个准备—实施—完成—结果发生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长短有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均是在犯罪行为或活动进程中因各种原因或情况,致使该行为或活动在某个时点或阶段即停止下来而形成的犯罪停止状态。可见,考察犯罪停止形态,不可离开犯罪行为或活动的进程阶段。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见,着手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终了危害结果发生是犯罪行为时间进程轴上的三个重要的划分界点:

如果行为停止在着手之前,意味着犯罪停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比如,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那么该阶段停止形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停止,即犯罪预备;二是因行为人主动放弃的停止,即犯罪中止(犯罪准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该阶段的中止,刑法一般没配置刑罚处罚)。

如果犯罪实行行为停止在着手之后至终了之前,意味着犯罪停止在犯罪实行阶段,那么该停止形态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停止,即犯罪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因行为人主动放弃的停止,即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如果实行行为终了,但犯罪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那么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如系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没发生危害结果,则系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比如,行为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了毒,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如系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则属于犯罪中止

如果实行行为终了或者在实施当中,且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了,则意味着犯罪人之犯罪意图已实现,达到目的——犯罪得逞,该种情形便是犯罪既遂。可见,在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后至危害结果出现之前的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各停止形态,各自独立,相互不可能发生转化,因为犯罪行为的时间进程既不可跳跃,也不逆转。这意味着,某犯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即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相应地,犯罪既遂(得逞)之后,不可再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形态。

正确区分及认定犯罪形态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态,对应犯罪的不同恶害性;不同恶害性的犯罪,对应不同严厉程度的惩罚。毫无疑问,在犯罪停止形态中,相对重要、难度较大的是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毫无疑问,认定未遂,务必根据刑法关于未遂的界定。可见,区分未遂与既遂关键是对犯罪“得逞”“未得逞”的区分与认定。那么,如何正确判断犯罪“得逞”与“未得逞”?

首先,犯罪得逞与未得逞,并不影响犯罪是否构成。无论是得逞、未得逞,既遂还是未遂,都是构成犯罪为前提。毫无疑问,得逞与未得逞的、既遂与未遂的,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否则,则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就没有所谓得逞与未得逞、既遂与未遂的之说。可见,以是否齐备犯罪构成要件为区分未遂和既遂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犯罪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侵害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认定犯罪得逞与未得逞的唯一标准。刑法上未遂的定义表明,犯罪是否未得逞的主体是犯罪行为人,而非司法人员或其他案外人员。也就是说,犯罪得逞与否是指犯罪行为人是否得逞。而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案外人只能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得逞。而且汉语词典释义【得逞——(坏主意)实现,达到目的】表明,得逞的主体只能是犯罪行为人。据此,我们判断得逞与否,务必依据犯罪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所追求或放任的结果是否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则只能认定为未遂;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只是区分是实施终了的未遂还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的标准。

再次,需要克服传统刑法理论关于行为犯或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或举动即为既遂的认识。该认识,一是脱离的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二是与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个过程的客观事实不符,尽管这个过程有长短不一。实际上,所谓行为犯或举动犯,只是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而并不一定就犯罪既遂。当然,假如行为人一开始行动,危害结果随即发生了,那么自然系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与未遂,分别对应的犯罪得逞与未得逞。在判断行为人犯罪是否得逞时,不论实施行为是否完成或终了,也不论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侵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是否同时发生,这个侵害结果是否发生,才是判断既遂与否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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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革联
  • 执业律所: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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