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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应该赔

来源:卢伟豪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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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应该赔
                                    卢伟豪

据2008年11月13日的《大河报》第12版报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作出了(2008)管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7000元的“车辆贬值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笔者认为,“车辆贬值费”应当赔偿。
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其功能是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交通事故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无外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民事判决中判赔修车费好像天经地义,判赔“车辆贬值费”好像是怪物。其实不尽然,这是人们的惯常思维在作祟。恢复原状就是修好被撞的车辆,使车辆从视觉上达到车辆完好,载人、载物的运输功能得到恢复,其自身的价值也应得到恢复。车辆被撞以后,不但其功能受损,其自身的市场价值也降低。车辆尽管得到修复、恢复了其本身所具有的运输功能,但其隐形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也就是说并没有彻底的恢复原状。因被撞过的车辆可以通过鉴定很容易发现,车辆增加的零配件与车辆原装其他零配件的功能不相协调,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如果该车辆被出售必然影响其自身的价值。再加上人们对传统的观点认为,被撞过的车容易出事,导致车辆大为贬值,该价值之间的差距应当由肇事方赔偿。法律规定,造成损失应当恢复原状,该恢复原状不但包括赔偿修车费、还应当包括赔偿车辆因此造成的价值贬低的差价。在司法实践中,建议法院适用恢复原状来涵盖“车辆贬值费”,避免“车辆贬值费”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也避免“车辆贬值费”用语过于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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