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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夫妻

来源:顾全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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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夫妻

作者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全丁律师

    讨论了三年之久的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随着逐年暴增的离婚纠纷,2001年的新婚姻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远远无法解决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多元化所带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凸显的争议和矛盾。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从其立项起草就倍受关注。对于婚姻法解释三,从社会征求意见稿的21条精简为正式出台的19条,其内容和条文表述都作了重大调整,从社会大众轰轰烈烈讨论解释三的参与热情而言,多少有点“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味道。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关注解释三出台之前也倾注热情予以关注,只是多少也保持了几分冷静和理智。现解释三已经尘埃落定,笔者尝试从准夫妻、夫妻、子女、父母、权益第三人等不同人的角度,站在不同人的立场,分析阐述婚姻法解释三给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夫妻

对于我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而言,婚姻法解释三告诉我们:

1对于因感情危机导致的小孩血缘关系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解释三出台之前颇受争议,一方面一方怀疑小孩的身份,要求DNA鉴定,另一方面鉴定机关的鉴定原则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因为有愧不同意鉴定,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势必陷入两难境地。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明确了处理原则,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这把利剑至少插进了那些玩弄感情、不负责、又以法律做挡箭牌的人的心窝里。

2、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第四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笔者以前经历过几起案件,一方面掌控财产的一方使出种种伎俩拖住不离婚,另一方面大肆的转移、隐藏其所掌控的财产,等一方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以后再起诉离婚时,婚内财产已经被掏空,当事人望梅兴叹,只能怪自己没有掌控财产,不能单主内而不主外。解释三生效以后,应该可以大量杜绝这种状况的发生,因为解释三赋予了我们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分割了财产以后再起诉离婚也为时不晚。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两种情况的婚内要求分割财产,而该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具有太大的酌定因素,什么是“严重损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证明标准如何界定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期待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解释。

3、夫妻一方漠视权利,任由一方处理共同房产,另一方无权追回房屋。解释三第十一条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实践中很多二手房纠纷案例中,出卖方反悔的理由大多都有一条是未征得夫妻对方的同意而主张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购买人一般有理由相信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情况)已经通过家庭协商一致而处理重大财产。解释三实施以后,只要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夫妻一方无权以不不知情未征得同意的理由抗辩追回房屋。但这也提醒善意购房第三人,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

4、离婚事先约定,如果未离婚,约定也未生效。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而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在所不问,不管是否包含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或其他内容,只要最后没有协议离婚,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其内容对双方也就没哟任何约束力。这一点实践中也常发生,很多当事人先在家里写好离婚协议,对财产、子女问题等进行约定,乙方基于一定考虑也作出了所谓的让步,但在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这过过程中思想发生变化,不愿按协议内容离婚,要求变更内容而发生不能协议离婚。一方起诉离婚时拿出对方签字画押的协议书,要求法院以协议书的内容判令离婚和处理财产和小孩问题。实践中法院做法也不一,有按协议判决离婚的,也有从新促成调解和判决离婚的。解释三出台以后,这一点可以做到统一。

5、小孩问题纳入解释三的范围。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生育权,但是同时又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可以认定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令离婚。这其实就表明,是否要小孩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凭一方喜好。如果一方坚持不要小孩,另一方就有了用脚投票的权利---走人。解释三的这一点,切中了现实生活中新城市年轻人的生育观,所以也提醒我们年青的朋友们,当你们手持玫瑰山盟海誓时,还是探讨下双方的生育观,是否有本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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