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1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另附 相关资料: < 国务院办公厅 2008 年 12 月 20 日国办发〔 2008 〕 131 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依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规范、料理免税的具体顺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 论坛 新闻 )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74 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